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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之排除


楊OO 發問於 2010-12-25 | 台北 | 服務業

Q: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喪失繼承權,首先需要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此其一,再來,需證明有「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之情形.

請問:被繼承人若預立遺囑陳述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侮辱情事(例如:繼承人曾辱罵被繼承人為不孝子),並表示其不得繼承.是否可依據該遺囑內容排除其特留分.將來法院如何判定該"侮辱情事"之真實性?其他繼承人又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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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所述內容,若繼承人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且「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則喪失繼承權,得以遺囑排除其特留分。
二、原則上,遺囑有以上記載,最起碼已有被繼承表示不得繼承要件之構成,因此,有關是否有重大侮辱之情事,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每個案例有其不同的狀態及證據取捨,不過,通常只要舉證能符合社會常理、符合一般人生活的習慣、符合道理等等,法官通常都會加以採認;當然,若有錄音為最佳證據,若無錄音則以親族等共同生活之人為證人,亦屬可行。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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