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之前(11月)與A公司簽訂了研發替代役男任職同意書,
但於兩天後反悔並告知貴公司無法履行合約內容,
由於替代役男為明年九月後才開始上班,但A公司卻要以3倍薪資(合約書內無內和薪資內容)的巨額罰款來要求違約金,
其使用的是違反第二條條款而以第四條為懲罰。
想請問其是否真有法律效力之存在
其合約書如網址所示
www. troovi. com/WDOBwP7JgIcN (請刪除空白鍵)
A:
您好:
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因此,並非約定過高之違約金,即屬得全額請求。依實務標準,懲罰性違約金,應依雙方之經濟能力、客觀事實、若履行債權人能得到的利益....等酌定之。若尚未上班,罰三倍之薪資,即令在違約之情形,若公司無其他損失,原則似嫌過高。供予酌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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