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之前(11月)與A公司簽訂了研發替代役男任職同意書,
但於兩天後反悔並告知貴公司無法履行合約內容,
由於替代役男為明年九月後才開始上班,但A公司卻要以3倍薪資(合約書內無內和薪資內容)的巨額罰款來要求違約金,
其使用的是違反第二條條款而以第四條為懲罰。
請問其是否真有法律效力之存在?
感謝您的回復
A:
簽訂如所附的合約書內容十分不明確,
要求勞工確認「能畢業」或推定未回答就「視為能畢業」此種不確定之事實就可能違反誠信,
且本律師認為違約金的金額及要求乙方所負擔的義務均不明確,
縱使屆時公司以此要求您賠償,也應該要證明您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成立機會也非常低,不大需要擔心。
若有進一步問題,可以來電詢問。
黃沛聲律師(02-27519918)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