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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與公司之歸入權

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與公司之歸入權


林OO 發問於 2010-12-2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經查公司法, 對於董事之競業禁止規定須股東會(一定比例同意才可),
本人之前任職於某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份並擔任董事, 理念不合, 於去年欲離職自行創業,
有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說明, 並約定新公司於年初可開始營運,
時至今日, 新公司與舊公司仍有業務往來(有票據證明), 但舊公司某主管(股東)仍不願放手,
請問舊公司仍可作"董事競業禁止"之主張嗎?
董事競業禁止與公司之歸入權提及之一年歸入權, 如何計算?
是指登記成立後一年內? 還是一個會計年度? (當個年度或下個年度?)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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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沛聲

律師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所)

A:  來文事實說明不甚清楚。姑以推測新公司已經成立,舊公司並未同意競業為前提回覆。

公司法規定董事應有競業禁止責任,此乃原則,無須經過股東會決議,與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無關;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表決者,是「豁免」董事之競業責任。因此若是您若是仍任有舊公司的董事,則仍有競業義務。

先不論您與舊公司之約定何時新公司可以開始營運,縱使舊公司沒有豁免您的競業義務,只要您已經將舊公司的董事身份辭職,無須出售股份,就可以合法經營新公司,無須擔心違反競業義務。

縱使違反競業義務,歸入權的範圍應指該董事另行競業所得之獲利,且限於舊公司請求之日回溯日曆日一年內所發生者為限。

上述回答若仍有疑問,請不吝來電,將盡力解答。
黃沛聲律師 (02-27519918)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林先生:您好

您問及董事競業禁止問題,請參考公司法209條規定:


一、您說您於去年離職,自行創業,不知是否辭去董事,如是即無競業禁止問題,因為董事競業禁止,不若員工競業禁止,員工競業禁止一般約定多含括「任職期間」及「離職期間後一般期間」,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為他人與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一語觀析,如您已辭去董事,即非董事,當與首開要件不合,自無競業禁止規定之適用。


二、董事擬免除競業禁止之適用應向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特別決議(公司法第209條第二項),且應「事前」、「個別」的向股東會說明,取得許可(經濟部86.8.20商8621697號函釋)。


三、歸入權之計算「自所得產生日起算一年」(請參考公司法第209條第五項,經濟部90.5.21商09002095350號、95.10.31商09502156510號函釋)。


四、歸入權與登記或會計年度無關(請參考商業會計法第六條)。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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