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酒測0.63MG/L,被依公共危險醉移送,駕駛人非汽車車主,問題如下: 若法院通知出庭或判決書時,公文寄送處是車主或駕駛人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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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郝小姐您好 刑事公共危險罪係直接對行為人科以刑責,故相關法院傳票及判決書類系直接通之行為人而非汽車車主。一般而言,如行為人無前科,通常在偵查程序中可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處分,若以起訴則可申請法院給予緩刑。 以上回覆。 博威法律事務所 余欽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