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公司監察人是否可無故理由在董事會上要求解任專業經理人(副總經理)職位
監察人所具有的權力職責是什麼
誰又能對監察人進行監督職責
A:
張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謹復如下:
一、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報酬請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易言之,監察人是無權解任經理人的。
二、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1.獨立行使監察權(對董事執行業務)(公司法221條)。
2.董事會編製支各項財報查核權(公司法219條)。(商業會計法28條)
3.列席董事會權(公司法218-2條)及陳述意見權(公司法218-2)
4.董事會或董事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決議之要求停止權(公司法218-2)。
5.召集股東會權(公司法220條)(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2160號判例)。
6.聽取董事報告權(公司法218-1條)。
7.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易權(公司法223條)。
8.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權(公司法213條)。
三、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216條),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如股東認其不適任,可由股東會特別決議加以解任(請參考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2261號判決)(經濟部94.1.25經商09402006240號函釋)。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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