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公司董事在董事會要求監察人對前負責人不明匯款要求查核
若監察人敷衍了事或不查辦說明
或明知有問題不依法處理
公司董事該如何對監察人要求行使職責
A:
您好:
一、按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主要參諸同法216條到227條,關於公司監察人乃由股東會選任,並由其進行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及公司會計之審計,以其獨立職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對公司業務進行監督。
二、若監察人有所怠忽職守,毋論依公司法23條或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均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
三、本諸於監察人應對股東會負責之旨,若其一再怠忽職責,自應由股東會加以解任;另依公司法227條準用200條之規定,其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亦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