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公司變賣商標或資產經董事會表決後 須幾天之內召開股東會
若公司沒召開股東會,股東該如何回應處理
若公司有召開股東會但股東對公司此決議反對時該如何回應處理
感謝您的回復
A:
您好,若您的公司變賣的商標或資產系該公司之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85條定有明文),應由該公司之股東會依公司法之規定方可執行變賣商標或資產。故,您的公司未召開股東會即不可執行其董事會所表決之內容。您可要求該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
而股東會又分為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您公司所需召開此種股東會性質應為股東臨時會,應立即召開之,召開時間之規定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司法第172條定有明文)。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您之公司看來並非要解散,不符第186條但書,故您可要求該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買受您的股票。
廖于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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