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家好
學校學生在部落格上寫作業,因為部落格名稱與某補習班英文名稱相同(中文名稱不同),就被對方提告侵犯商標法。
提告原因為
1. 英文名稱相同。
2.部落格內容有物品販售。
其中第1點,學生真的不知道有這家公司,也願意道歉。
第2點販售的照片實際上是上課的手工娃娃作業,在校慶時販售作為展望基金會的善款。該手工娃娃並沒有任何文字或LOGO。
請問這樣子算侵權嗎?
目前案子已經檢察官手上,只是很奇怪檢察官就是認定學生是賺取零用錢,就說學生侵權。原本檢察官只要學生上法治教育課程,但是原告就是要賠款,檢察官居然也同意了。
現在案子在和解,原告一定要學生賠她3~12萬,請問.....就這樣給她錢嗎?
我們一直認為沒錯,但是好像檢察官只採信原告的說法,該如何處理呢?
A:
您好:
一、在地檢署偵查中,無罪是否真的成立犯罪,若有類似認罪協商後,且與告訴人和解,多能得到緩起訴之處分。
二、若無犯罪故意,即不構成犯罪。但是否被告是知悉被害人所有商標存在,屬於「人」的內心想法,還是須要依據證據來具體認定是否被告確實知道有該商標之存在,並非檢察官或告訴人或被告可得任意主張。
三、是否要賠償和解結案,應綜合全案所有證據資料及相關情形,例如告訴人是否有損害?被告是否明確故意犯罪?被告獲利數額?.......,並沒有一個絕對的答案,如何決定因人的不同個性有不同的答案。供予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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