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收到的通知內容為
一、本署受理99年上職議字第***號被告***商標法再議乙案
(原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號),結案要旨:處分駁回。
二、除書類另行送達外、特此通知。
三、本通知如有錯誤、已正式送達之書類為準。
這樣代表的是緩起訴被撤銷的意思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如果原檢察官應依法職權送高檢署再議,高檢署可能的決定;「再議聲請駁回」或是「撤銷原處分」,但是您說「處分駁回」,是否有文字記載的錯誤?此部份應請您再確認。才能判斷到底是再議聲請駁回或是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假若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則回到原地檢署續行偵查;假若再議駁回,則算是結案了。還是以其後的書類通知作最後的確認。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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