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法律諮詢服務網您好:
我的老闆目前有2項新的規定發布, 1.公司自行訂定自己內部證照制度,規定員工必須考取證照才會續聘, 否則
予以資遣 2.本部門有10名員工,長年來都從事完全相同工作,但是目前要將最繁重及最核心工作交由其中3人從
事.......
請問以上這兩項規定是合法的嗎?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嗎?我可以拒絕嗎?我需要做哪方面的蒐證呢?
感謝回答---------
A: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一字第27545號函: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調之約定,雇主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仍請與勞方協商之。
故本件兩種情形均係雇主要變動勞動條件,仍須與你們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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