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離婚後小孩監護權在我這邊,前夫支付每個月5000元的子女生活教養費用,小孩探視的問題我數度與前夫溝通無效,前夫至法院提出"酌定與未成年子女交往會面"的訴狀,除了我想藉此修改前夫對小孩的探視方式之外,是否我也可以提出修改前夫每個月必需支付的子女生活教養費用呢?我該如何準備?需要哪些資料呢?謝謝!
A:
您好:
依法父母親對於子女都負有扶養義務,原則上若雙方身份、經濟能力未差太多的情形,雙方各負有二分之一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如果子女於未成年時之每個月生活教養所需的費用是二萬元,則對方應負擔一萬元;因此,若您認為每月五千元的費用低於對方應負擔的部份,您可檢附實際支付子女生活費用的單據,若無單據部份,則以實際支出且屬合理項目得予計算於內,向對造請求不足之部份,若對造拒絕給付,再向法院起訴求償。供予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