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92-96年間負責人為人頭負責人,佔少數股份,我們於96年間變更負責人,即是原本的最大股東,今年國稅局查帳,覺得我們在92-96年間有做假帳及逃漏稅的嫌疑,裁罰金額及本稅共約1000萬(目前申請復查中),我想請問的是,若是將來裁罰定案,國稅局追討的對象雖為公司,是否會牽連到(新)負責人或(舊)負責人之個人財產?若是有相關刑責,該由哪位負責人承擔?
A:
王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 您在92-96年間充任人頭負責人,今年國稅局查帳認有作假帳及逃稅問題,核補稅款及裁罰約1000萬元,原則上不會牽連到公司新舊負責人個人財產,刑責部分請參考稅捐稽徵法第47條:「實際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刑責部分以實際負責人承擔。
二、上述實際負責人負刑事部分是修訂規定。另請參考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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