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的公司在1996年1月被人欺騙一筆交易, 誤填銷售發票1筆兩張共約103萬元, 錯報401報表, 後遭國稅局查出買受方為虛設行號而移送法院, 被檢察官以違反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交易填製會計憑證起訴面臨刑責, 目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由於是初次設立公司的第一筆交易, 因不知法規, 也確實沒有犯意, 不法所得, 及與他人陰謀共串.
請問有補救的辦法嗎? 如向國稅局申請遭欺騙發票更正, 繳交稅金及罰款等.
謝謝您!!
A:
您好,
如不小心和虛設行號往來,應向檢察官求情,表示非故意,並同時向國稅局繳清違規罰款,一般檢察官見如無前科,多會從輕處理,給予自新的機會.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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