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本件係經財政部國稅局稽徵所來函指定為某公司清算人,並要求提供相關帳冊後方知本人身分被擅用擔任某公司股東,惟查該公司目前營業狀態係被解散廢止中、並未進行清算程序。
請問:
本人既無投資該公司、亦未同意擔任其股東,今被指定為清算人,本人該如何依法申請解除股東及清算人身分?以維權益。
以上請益,如蒙賜教感激不盡。
A:
遊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從您的問題觀析您是被冒列為「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者,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所以您會被列為清算人),公司廢止,依公司法第17條之1、第24條、第26條之1規定,仍應辦理清算。
二、您如未出資也非公司股東可以向法院民事庭訴請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如判決勝訴確定,即可除去股東身份,也免去清算人責任及被行政執行處訊問,要求提供公司財產及營業狀況等資料之義務。您可以參考本律師所寫「被冒列為股東或董事並被限制出境應如何處理?」一文(發表於稅旬上)。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