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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特別休假計算方式

特別休假計算方式


洪OO 發問於 2010-11-26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本人於98年4月到職,但是公司卻規定要到100年1月1日開始方能開始計算特休,但是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38條]規定,本人在99年5月1日就滿一年"繼續工作",所以理當可以由此時間點開始享有特休,但是至於要如何計算,法規裡並無規定,若是要資方自行規定
,則演變成必須"跨過"一年方有特休的怪異計算方式,例如99年1月1日與99年12月31日來的兩人都必須要到101年1月1日才會開始計算特休

請問

1.本人的特休依照我問遍週遭親朋好友公司的規定皆是
7天x 8/12 =4天~4.5天
2.該如何與資方討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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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勞基法第38條第一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予七日之特別休假,又依同法第1條第二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今台端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到職繼續工作至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即符合労基法第38條第一款之規定,故公司依法應給予台端七日之特別休假,因此公司規定自一00年一月一日起方能開始計算特別休假為違法,售效之規定.
二.倘若公司不依法給予七日之特別休假,台端可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請求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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