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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薪的比例


小O 發問於 2010-11-2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今日收到一法院執行命令,是薪俸扣1/3,而獎金扣3/4,為何和我弟的扣薪比不一樣,
他是全額扣1/3,然而他的收入遠高於我,怎麼我扣得還比他多?我是否有途徑申訴或是尋求幫助?
我弟的執行命令如下
1.前經扣押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津,獎金,津貼,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
2.前述之獎金包括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等,併予敍明。
而我的執行命令如下
債務人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津,獎金,津貼,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所謂獎金包括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等。
為何會有這種一案二判的情況??我可以申請去調整扣薪比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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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因此扣除最低必要費用後尚有餘額仍得為強制執行.台端所述為何以扣薪比例不同,雖實務上多數扣薪三分之一比例,然此比例並非不得變更,法院仍應就具體個案,斟酌債務人之薪資數額及扶養家屬之人數決定扣押之比例,倘若台端認此扣薪比例將無法維持本身與共同親屬所必需者,則可聲明異議請求調整扣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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