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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


邱OO 發問於 2010-11-23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最近經土地鑑界確認鄰居建物佔有我家土地,
1.請問鄰居佔有我家土地的違建已經30年,但並未申請地上權,我是否有權請他們無條件拆除?
2.若顧及鄰居,訂定契約有條件同意其使用至我們要求他們拆除為止,這樣契約是否有效?這樣他們
是否就不能申請地上權?
3.若要簽訂契約須公証嗎?還是只要雙方和議即可?
4.若鄰居房屋為共有,契約要找鄰居何人簽訂方為有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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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民法第767條第一項規定,台端可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鄰居拆屋還地,並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相當之不當得利,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該租金請求權有五年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倘若台端顧及鄰居之情,當然可以不採取拆屋還地之強烈手段而與鄰居訂立土地租賃契約,惟需注意民法第422條,第422之1條,第426之1條,第426之2等相關規定,且若雙方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建築房屋者,依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鄰居得請求台端為地上權之登記.
3.簽訂契約只需雙方合意,契約即發生效力,並不需公證.
4.末,既然房屋為共有,台端應與共有人全體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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