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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扣押債務人帳戶申請

扣押債務人帳戶申請


朱OO 發問於 2010-11-22 | 台北 | 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一、債權人聲請查扣債務人帳戶時,是否可以聲請指定日期(例如以11月5日)之存款餘額為基凖進行查扣?
二、以網路下訂,門市付定金,付完定金之後也沒看到實物,至到次日付完款項之後,才看到實物,是否屬於消保法之適用範圍(即7日內得不附理由退貨)?
感謝您的回答!謝謝!

瀏覽人數:3320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一、通常扣押債務人帳戶,都是以法院收受你的聲請後,由法院發出扣押命令到銀行,並自銀行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後的
時間起算,所以,一般銀行都是以收到法院公文為扣押存款的基準日,應該不會發生由債權人指定扣押基準日的問
題。
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只要是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都可以有於七日內解除契約的權利,而不是
以消費者到底是在何時收到實物商品作為區隔。所以,以目前實務見解,都認定網路交易也算是郵購買賣一種的情
形下,都應該還是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適用。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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