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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不留用員工資遣問題

不留用員工資遣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0-11-22 | 台北 |

Q: 律師你好:

我先前任職一家公司已5年,目前因股權移轉合併而準備消滅,公司於2010年10月29日以留用勞工通知函通知員工公司將進行合併消滅之事,並於通知函中請員工於2010年11月1月(含)前以書面通知公司是否同意留用,本人於2010年11月1日以書面回覆不同意留用,現有2個問題請教:
1.公司合併基準日為2010年12月1日,但合併過程尚須作業時間,不會馬上就消滅公司(過程6個月到一年),且目前得知人資部門作法為將本人留在原任職公司,直到自請離職為止並不願支付資遣費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保有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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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勞工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或資遣費.故台端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求原雇主支付相當於五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倘原任職公司不依法給付,台端可向台北市(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則再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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