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延續之前之問題~
先生公司當時董事會實際有董事及監察共8人(含我先生)
但是先生僅寄出辭職之存證信函(11月中)給其中之2人(前董事長及1個董事(兼任財務長)),請問這樣算不算跟董事會辭職?於同年之12月底,召開公司董事會,先生是被通知參加並有簽到,會中有討論董事長辭職一案,但是其他董事不但不同意並連名要求先生簽署一份不可辭職之聲明函(聲明函中要求先生不能辭職,並有其餘數個不法董事之簽名,但先生並無簽名同意,先生並持有此一聲明函)請問如此算不算明確告知董事會辭職?
另外,先生被盜用之票據為發票人(公司之大章,及先生之小章在正面),所用印章皆為真實之公司大章及個人小章,但是上面有偽造先生之簽名,相關涉案人員是一董事(兼財務長)找的到人的,也可以找到相關票據開立過程之人(為接受票據之廠商代表),是否可提起偽造有價證卷之告訴?應該告何人?(持有公司大小章之人或是簽名之人?)
先生大概知道是某董事所為,但不能確認是由誰偽造簽名,日前有數個類似流氓討債公司之人至家中要求先生就所開立支票償還款項,我們應當如何做較好?
十分感謝
A:
羅小姐,您好:
不好意思,這段時間公私都忙,現在才回您的信。
關於是否已構成辭任董事一事,建議再寄一次存證信函給董事會,信函內容略述"某某早於民國年月日業已辭任董事及董事長職務。再次以本信函通知董事會本人辭任董事與董事長職務"。主要理由是,"不可辭職聲明書"到底只是間接證明文件,只要有一董事否認有收到您先生的辭職通知或否認有這份不可辭職聲明書,你先生是否已經辭職的效力就會有疑問。
有關票據責任部分,因為未看原始票據,無從正確判斷票據關係。原則上,公司大小章如為真實,公司因此要負票據責任(發票人或背書人責任),就此部分,您先生個人無須為公司負責。您先生被偽造簽名部分,因為不是真實簽名,您先生個人當然無須就該支票負票據責任。不過要注意的是,程序上法院會請您先生連續書寫自己簽名以證實的確非您先生親簽。
至於偽造您先生簽名的人(與是否持有公司大小章的人無關),應構成偽造簽名相關的犯罪。不過追訴犯罪前,先花些時間瞭解支票開立與背書的過程,包括人、事、時、地、物,以免告錯人,或告了之後,無從追查或犯罪人已經逃到大陸了。
至於暴力討債問題,不只是犯罪問題,更是實質生活威脅的問題。建議先把生活安寧安頓好,並做好相關蒐證。等處理完偽造簽名的訴訟,行有餘力,在回過頭來處理暴力討債的問題。
祝 順利!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