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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欲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欲提前終止勞動契約


翁OO 發問於 2010-11-17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

目前我待的公司,在進入公司時都有簽一份所謂的任職同意書,
內容為:1.本人同意離職規定、人事規定等等
2.任職需滿一年,如提前離職需扣三個月培訓費(月薪)

之前我同事跟老闆提離職,他說,公司人事規章中詳訂"離職需一個月前提出,若不按規定扣兩個月月薪"與任職同意書上所說的如提前離職需扣三個月培訓費(月薪)

想問,不知那所謂的任職同意書,是否為勞基法第九條所指"定期契約"?
由於本公司無任何的培訓動作,一進入公司就開始業務,沒有上課也無任何所謂培訓動作
但如今我與同事們都與老闆相處不順,想離職(我們任職皆未滿3個月)
同事們分別已於10底與11月初離職(告知老闆後一天即離開),但也隨後收到老闆寄的存證信函,內容為未經同意擅離工作崗位,要同事們繳回3個月月薪,並且扣留10月份薪水,如今同事們已經於勞工處備案,但不知道何時才會有結果

如今我也想離職,但不知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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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基法第9條所指之定期契約,指的是有約定工作期間之勞動契約,而法律規定只有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若有繼續性工作,則應為不定期契約。依題示,您與同事乃是繼續性的在公司工作,應屬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二、有關勞工離職事宜,按勞基法就勞工之終止勞動契約乃於同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其終止勞動契約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並未限制勞工須有法定終止事由始得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足見勞工本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而據您所述,您與同事任職並未滿三個月,是應無法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
三、而有關公司扣留薪水一事,依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有違反第22條之規定,依同法79條,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另勞基法第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依此,勞雇雙方依口頭或書面方式所約定之勞動契約不得牴觸勞基法所訂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若認為公司有不法侵害到您的權益部分,可向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為申訴。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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