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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離婚多年後夫妻連帶保證人的問題?


莊OO 發問於 2010-11-17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小弟最近家里出了點事,因為父親與我跟弟弟,是家暴受害者,也申請過保護令,然後法院也判父母親離婚獲准,在92年的時候,當時母親不要我跟弟弟(當時未成年),所以監護權判給我父親,而她只要她名下的房子,還向法官要求我父親給她贍養費五佰萬,當然法官沒判給她贍養費,但那個房屋還在貸款,我父親是離婚前的連帶保證人,最近父親從大陸出差剛回來,就在公司得知新光人壽向法院要對父親薪資扣除三分之一,正是我那個爛母親所承貸的那家銀行,但離婚快十年了,父親從未收到銀行或法院的任何通知或聯繫,就這次從大陸回來才獲知,還是從公司的人事告知的,現在要父親背負三百多萬的債,誰願意呀,那位爛母親還是繼續住在那個大房子里快活,而我們一家三口在外面租五千塊的房子還會漏水的小公寓,我們一家三口都睡地板,而父親要背負她不繳貸款的債!!我父親不是要擺脫逃離這個債,只是太不公平了,全部都是他來扛!

我想請各位法律大大幫幫忙,就是:
1.依法律來說,不是要先對不動產拍賣,不足部分才由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
平均攤還?為何銀行直接跳脫這個程序?

2.她那棟房子市值絕對超過四百萬,依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房貸及
消費性放款時,如果已經有足額擔保,不得再找連帶保證人,而且銀行從未
通知父親任何什麼關於那棟房子貸款已有問題(書面或口頭),讓父親一點
答辯的權力都沒有,然後直接被扣薪資,那銀行是否已違法在先?

3.在強制命令上,法院有提到要求新光人壽提供父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空白,請問銀行可以不經本人同意申請戶籍謄本嗎?

4.現在父親已經快六十歲了,經不起這種打擊了,身為兒子,我真的很不忍心,
現在只能在知識上求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幫幫忙,我現在該怎麼幫忙我父親
對抗這個無情的法律?


小弟在這求求各位,也感謝各位律師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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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坤鐘

律師

萬邦法律事務所

A:  莊先生您好,以下回覆您的提問:
1.關於保證分為人保及物保,假設該屋於貸款時,即設定抵押權並要求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者,在法律上並無強制債權人一定得先拍賣抵押物,意即銀行有權選擇請求保證人清償或拍賣抵押物受償,其選擇先請求連帶保證人清償者,原則上亦不違法。
2.首先,銀行法第12條之1僅限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才有適用,上開規範係保障因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貸款及對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信用卡循環信用等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之連帶保證人,至於只要銀行放款不高於擔保品之價值者,皆屬於足額擔保。假設本案皆合於上開情形者,依一般見解應認該保證契約無效,此時,您父親可向執行法院以銀行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為由聲明異議,亦或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3.一旦法院來函要求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者,債權人即得持該法院公文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無庸經本人同意。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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