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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業土地被要求拆屋還地怎麼辦?


張OO 發問於 2010-11-13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想請教關於土地糾紛的問題:

我家房子是民國60多年就蓋的違建,有戶籍也有門牌,不過土地由六個親戚共同持有,其中一個親戚在民國80多年將他的持份賣給A君,A君今日以我們的房子沒有經過所有共同持有人的同意就興建為理由要求拆屋還地,不過我們主張房子雖是違建,但是房子是在他購買前就蓋好的,而且面積也沒佔掉他的六分之一,想請問如果上法院的話,我們勝訴的機率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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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大體上,所述的問題乃是台端房屋使用系爭土地是「有權使用」或「無權使用」的問題?換言之,如果該房屋座落之土地是有權使用,則即令土地所有權人(共有之土地亦同)將權利轉讓予第三人,第三人仍然受到該有權使用的拘束。原則上,依所述內容,該房屋是在民國六十多年時建造,不論是合法建物或違建(此部份是與行政法有關,與一般私人的民法關係是沒有相關的),應該討論在蓋的時候有無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如果有同意且不用付租金,就是有權的無償使用,且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出借土地予他人蓋房屋,如果沒有約定使用的期間,原則上就以該房屋之存在期間為使用的期間,因為一般而言,房屋是可以使用數十年,因此若借予他人蓋屋後,又在蓋好後之數年或數月要回去,對於有權使用房屋之人,沒有保障,且出借土地之人,亦知悉房屋之從建好到不能使用,是要經過非常多年的。因此,在通常案例,只要是有權使用土地建屋,則土地所有權人在沒有特殊情況,是不能主張返還土地的。依前述,本案例通常應是經過原初之土地所有權人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否則早在多年前就被拆除了,不會等到現在再來主張。不過,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在於原初只要有證據證明是有權使用,A君的主張原則上就無理由。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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