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請問以股東或董事身份對其持股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負責人提起訴訟,一旦股權轉讓後(該股東將股權賣與他人),是否還具備訴訟要件?
二、董事是否可不經過董事會及監察人同意,直接交由第三方會計師查閱公司帳務?
三、董事查帳之權利及義務為何?
謝謝您的指教
A:
陳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原為董事起訴後將股權移轉他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另請參考44年台上字第1039號判例)原告之地位置不受影響,民事訴訟法上稱之「當事人恆定原則」(注意此部分89年修法理由)。
二、董事可否不經董事會或監察人同意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一項章程簿冊依經濟部76.4.18商17612號、94.7.5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97.6.6經商字09702069420號,採肯定看法,換言之是可以查閱抄錄的。
三、查閱抄錄範圍包括 1.公司章程 2.歷屆股東會議事錄 3.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累積虧損變動表、盈虧撥補表),各該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商業會計法28條、29條)(經濟部93.1.28經商字09302000950號函釋)。致於是否可查閱401表、進銷存表、發票、銀行存摺等等,未見經濟部函釋,得否委託他人查核,參考經濟部96.3.30經商09602408050號函釋及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可以授權代理為之法理,應可委任查抄。
四、您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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