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本公司於民國74年成立之初, 由本人獨資,但仍有家人5人, 掛名為股東,成立有限公司.經營至92年, 更名為股
份有限公司, 為鼓勱員工向心力, 釋出8%的股份由員工認股,99年10月, 其中一員工要求提高至10%, 我實
際出資 仍占 90%, 這點 我不反對, 但無法接受, 本人必須, 一一向他報告, 每一筆交際費的明細, 因為在當
初邀約員工入股時, 曾講明對於交際費, 可能會跟過去一樣, 不希望被干涉太多, 我可以如何維持自己的權益
2. 公司目前有董事三人, 該股東(員工)目前也有掛董事, 我為董事長, 近日他除了查?一筆帳外, 還要求成立
董事會, 我不知這我的 好與不好的影響是什麼? 如果不好, 我可以反對成立董事會嗎?
3. 有更好的方法, 可以保護我成立企業的辛勞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勞資共榮的嗎?
感謝您的回復
A:
張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公司股東要查明交際費明細,這是法律賦予之權利(公司法第109條),交際費請參考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八十條規定。
二、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一Ο八條規定無設置董事會之必要(另請參考經濟部69.6.7商18692號函釋,依法不必設董事會,既不必設立。
三、您可以來電03-2206300詢問,並傳真公司股東結構,方便回答其他問題。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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