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個人因公司於09/27由台中搬遷台北 為協助公司業務推動 而北上繼續服務
但因家庭仍舊在台中且不適應台北生活 因而於10/11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並按公司要求留下一個月作為業務交接
請問依此是否可論定非自離職
A:
一.按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台端服務之公司於9月27日由台中搬遷至台北,台端因不適應而於十月十一日提出離職申請,依上開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屬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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