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關於先前請教有關董事辭職一事,您所給予的答案是如下,
一、董事與公司之委任關係,於董事終止受任關係後,雙方即無該委任之董事關係,至於主管機關的登記事項並非委任關係終止的生效要件,但是為防第三人不知情之造成誤會,公司不去辦理變更,您可自行去主管機關辦理或將存證信函副知主管機關。
我已經寫存證信函給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也於十月中辦理辭去我董事的但因為另一位董事的資料缺件沒過,等於我還是公司董事,市政府人員告知我在公司的登記事項沒有變更,我仍是得付相關董事之責,除非我走法律訴訟,才有可能強制變更。
我想請教依照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262號判決,董事一經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失去董事身分,那為何公司不去辦相關登記之事項我還是得付相關法律責任呢?那公司遲遲不去辦理,我只能自己花時間花錢再去跑法院去告他嗎?這邏輯非常不通,既然我已經喪失董事身分,若公司有欠稅或欺騙善意第三人,我為何還得背負被限制出境或被凍結資產的風險?
A:
鍾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依最高法院62年台上262號判決及經濟部93.3.22經商字第09302039820號函釋認董事辭職向公司表示即生效力,不以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要件。(法務部80.10.2法律字第14834號函釋)
二、如高雄市政府認為您董事身份仍然存在,可請他正式行文告知(他的看法是依行政法院96年判1930號判決,個人不贊同其見解,如未獲解決可訴請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或提起訴願。
三、從以上說明即知,我國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對同一事實見解完全不一,就理論言,應以最高法院及法務部及經濟部所見較合法。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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