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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女性勞工被迫超時工作.被預扣薪水及安全問題

女性勞工被迫超時工作.被預扣薪水及安全問題


智O 發問於 2010-11-07 | 屏東 | 服務業

Q: 有關勞工權益問題請益: 案件當事人為小弟家人,因不懂勞基法,由我代為書寫陳請函,望請回覆! 當事人:張小姐 業主 :某某連鎖飯店 按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按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按勞基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 事件: 張小姐 應徵職務為 早午班飯店櫃檯.日前皆正常上下班.無糾紛.工作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正式員工有加勞健保。 因新設飯店請不到大夜班男櫃檯 (上班時間23:00~07:00).於是不經張小姐同意 任意更改班別.強迫張小姐”只能上大夜班”若不答應, 請自動離職 !為了保有工作答應暫時上大夜班。其於櫃檯人員有一人不適已自動離職。變成只剩幾人堅守崗位。日前變本加厲,要求從張小姐從19:00 ~ 翌晨 07:00 超時工作12小時,且連續15日以上無休假,(因排休被業主強制取消) 且無加班費,經與業主反應身體不適盼望適度排休,業主為覆”若妳身體不適,自己離職單寫一寫自動離職) 若業主是這種態度,硬是要省資譴費,枉固勞工安全,勞工該怎麼維護自身利益?? 飯店業者有打卡鐘及室內櫃檯攝影存證.都可證明大大超時工作! 另外~ 雇主若隨意扣減員工績效獎金~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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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a95163149="智壕"]有關勞工權益問題請益: 案件當事人為小弟家人,因不懂勞基法,由我代為書寫陳請函,望請回覆! 當事人:張小姐 業主 :某某連鎖飯店 按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按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按勞基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 事件: 張小姐 應徵職務為 早午班飯店櫃檯.日前皆正常上下班.無糾紛.工作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正式員工有加勞健保。 因新設飯店請不到大夜班男櫃檯 (上班時間23:00~07:00).於是不經張小姐同意 任意更改班別.強迫張小姐”只能上大夜班”若不答應, 請自動離職 !為了保有工作答應暫時上大夜班。其於櫃檯人員有一人不適已自動離職。變成只剩幾人堅守崗位。日前變本加厲,要求從張小姐從19:00 ~ 翌晨 07:00 超時工作12小時,且連續15日以上無休假,(因排休被業主強制取消) 且無加班費,經與業主反應身體不適盼望適度排休,業主為覆”若妳身體不適,自己離職單寫一寫自動離職) 若業主是這種態度,硬是要省資譴費,枉固勞工安全,勞工該怎麼維護自身利益?? 飯店業者有打卡鐘及室內櫃檯攝影存證.都可證明大大超時工作! 另外~ 雇主若隨意扣減員工績效獎金~是否違法?[/quote:8a95163149]

智壕先生:
您好!
一、依您所述超時工作 、未給加班費及任意扣減績效獎金之情形,若確有證據資料可以證明,應與勞動基準法第21條、32條、第36條 、第49條等規定有違。
二、建議您的家人先收集相關紀錄(如:超時工作之打卡記錄影本,錄影紀錄拷貝光碟,以往載有績效獎金之薪資條,公司工作規則等),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向家人工作地勞工局申訴,要求雇主改善,以確保權益。
三、以上建議,請卓參,謝謝。
張衞航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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