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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追討可否改告詐欺


陳OO 發問於 2010-11-04 | 台北 |

Q: Dear 律師您好 :
我們公司在98年5月份交貨給客戶,客戶是股份有限公司 ,但因客戶說錢比較緊要一年慢慢付款,本來協議是99/5/1開始開14張支票 , 但因客戶說支票數不夠,所以就先開立6張 , 但99年11月開始的支票客戶目前不打算開立了,催款不理,要跟對方協調對方都不要,要求我們公司要就直接告他 , 目前已經申請支付命令,但客戶有提出異議,應該會進入民事程序,但第一次對方還是不出庭,我們有以下的問題想請教
1.我們給對方簽收 ,是對方負責人親簽,本來上面有寫要開立12張支票,並負責人擔保會公司的款項會兌現
但因為對方說要改14張,所以有劃掉,那想請問,我們可以對客戶提出詐欺的告訴嗎 ?
理由是對方當初說要開立14張支票,後來只開6張,使我司交付貨物喔,70萬貨款我司只收到30萬,
不當得利有40萬,並且以沒錢為理由,擺明當初就不打算要付款 ,這樣成立詐欺的勝算大嗎 ?
還是我司要等民事官司確認後,對方公司惡意倒閉後才能追告詐欺 ?還是要怎樣的事實才能告詐欺呢 ?
因民事官司對方也不出庭..那告的對象是要告公司呢 ? 還是要告個人 ??
2.詐欺如果成立後,對方會有什麼樣的形責呢 ?? 我司損失的款項是要在告詐欺提出賠償請求還是 ??另外再告
民事?如果告詐欺到一半對方願意和解就可以轍銷嗎 ??我們可以用刑事來逼民事訴訟請對方出面處理嗎 ?

3.請問可以到當地管區跟警察申請跟對方協調或是報案要告對方詐欺做筆錄嗎 ??
因去了對方也是拒絕不開門,無從找到人,除了上法院告型事逼對方出面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逼對方出面跟我們協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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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a60a80f261="陳先生"]Dear 律師您好 :
我們公司在98年5月份交貨給客戶,客戶是股份有限公司 ,但因客戶說錢比較緊要一年慢慢付款,本來協議是99/5/1開始開14張支票 , 但因客戶說支票數不夠,所以就先開立6張 , 但99年11月開始的支票客戶目前不打算開立了,催款不理,要跟對方協調對方都不要,要求我們公司要就直接告他 , 目前已經申請支付命令,但客戶有提出異議,應該會進入民事程序,但第一次對方還是不出庭,我們有以下的問題想請教
1.我們給對方簽收 ,是對方負責人親簽,本來上面有寫要開立12張支票,並負責人擔保會公司的款項會兌現
但因為對方說要改14張,所以有劃掉,那想請問,我們可以對客戶提出詐欺的告訴嗎 ?
理由是對方當初說要開立14張支票,後來只開6張,使我司交付貨物喔,70萬貨款我司只收到30萬,
不當得利有40萬,並且以沒錢為理由,擺明當初就不打算要付款 ,這樣成立詐欺的勝算大嗎 ?
還是我司要等民事官司確認後,對方公司惡意倒閉後才能追告詐欺 ?還是要怎樣的事實才能告詐欺呢 ?
因民事官司對方也不出庭..那告的對象是要告公司呢 ? 還是要告個人 ??
2.詐欺如果成立後,對方會有什麼樣的形責呢 ?? 我司損失的款項是要在告詐欺提出賠償請求還是 ??另外再告
民事?如果告詐欺到一半對方願意和解就可以轍銷嗎 ??我們可以用刑事來逼民事訴訟請對方出面處理嗎 ?

3.請問可以到當地管區跟警察申請跟對方協調或是報案要告對方詐欺做筆錄嗎 ??
因去了對方也是拒絕不開門,無從找到人,除了上法院告型事逼對方出面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逼對方出面跟我們協商呢 ??[/quote:a60a80f261]

陳先生,您好:

刑事詐欺告出提出之前提,須先檢視行為人是否需符合刑法第339條之構成要件,再評估能否提出刑事告訴,
請參酌下列條文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是民事紛爭,例如:行為人單純因週轉不靈之因素(並無施以詐術之行為)而債務不履行者,縱提起刑事告訴,行為人未必須擔負刑事責任。

再者,刑法之立法目的是在懲治犯罪行為,而非「以刑逼民」,作為民事協商之手段,這點特別予以說明。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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