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年初因對方生活有困難借對方50萬元,沒有寫借據,取款方式是我開立提款條由她親自到櫃檯從我的存款簿直接提款後,存入她的戶頭!!
現在我用MAIL方式請她還錢,對方也在MAIL中有承認其金額50萬也說花光了對不起~
現在就怕對方惱羞成怒,會用沒有借據為由不願返還!
請問這筆錢我要回來的機會大不大~這些證明方式夠不夠~謝謝協助~
A:
您好:
有銀行之取款、存款及email認諾等書據資料,原則上應足以證明有借貸之事實,即令沒有書面的借據,該借款之契約仍屬成立,對方不得以未立有借據而拒絕返還欠款。供 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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