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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併案問題


sOOOOO 發問於 2010-10-30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因為賣了2件物品違反商標法
2樣物品為同一商品,分別由不同單位警察買去
已確定2單位之警察都已把案件送至地檢署
近日開了2次偵查庭,傳票上皆為同一案號,但案號後面沒有寫併案的案號
第2次的偵查庭檢事官說他跟上面的討論後
賣了2件就判緩起訴2年
因有跟檢事官說明併案之事,但他都沒有正面回應

這樣是否代表沒有併案?
這樣不就要被多判一次了嗎?
請問如果自己的案子一直沒有上偵結公告是否也代表還要去偵查庭呢??
因為有一件商品的錢不是匯到自己的戶頭,這樣借我戶頭的人會不會也有事呢??
請問商標法是否有處罰幫助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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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言丞

律師

道明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你好:

1、雖然你有販賣2件商品,但要看販賣的時間差距有多久?如果差距有一段時間,那法律上就會以「數罪」處罰,如果時間差距不遠,那法律上就會以「一行為」處罰。但上面說的都是法律上關於「罪數」的問題,跟是否會開2次偵查庭無關。具體說,如果併案都是在同一個地檢署,照理說,地檢署從電腦上會看出你有2件商標法案件,那應該是會「一起」(一案)處理,但不一定是2個案號,若分別移送不同地檢署,那應該會2案,但將來應該也會併案處理。其實妳若要判斷你那2件是否有在妳開偵查庭的案件內,妳從檢察官或檢事官問妳的問題上就可以聽出來。而你題旨有說到檢事官有說「賣2件緩起訴2年」,那顯然妳那2件已經併案處理了才對。
2、借妳戶頭的人,必須他在借的當時也知道你是要販賣違反商標法的物品需要匯入金錢用,那樣才會成立幫助犯,簡單說,「知」者方成立,「不知」者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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