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98年5月發生車禍,腰椎受損后於9月調解,對方賠60萬,雙方和解,但於今年6月發現自已殘廢了,想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份,因當初並不知會殘廢,且認殘勞保部份也需一年,若可以請求,是依民法184條嗎?
A: 一.需看台端當初與對方所簽訂之和解內容是否已拋棄其餘損害賠償請求權,若否,則可再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需舉證證明嗣後之傷殘確實於和解後才發生;反之,則不可再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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