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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


邱OO 發問於 2010-10-29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家山上有一筆土地,前幾日上山查看時,發現鄰居擅自於我家地上種植蔬菜。
而且發現他們家新加蓋廁所佔到我們家土地。
請問現在還有所謂善意佔有,經過幾年就可以申請地上所有權?甚至主張土地所有權?
請問我要如何要求取回土地,又是否須賠償鄰居或者可以向其要求不法所得賠償?
另外我家土地間有一條小路已使用多年(至少30年),但非對外唯一道路,請問我現在可以將其廢除嗎?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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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b397cc3431="邱水金"]您好!
我家山上有一筆土地,前幾日上山查看時,發現鄰居擅自於我家地上種植蔬菜。
而且發現他們家新加蓋廁所佔到我們家土地。
請問現在還有所謂善意佔有,經過幾年就可以申請地上所有權?甚至主張土地所有權?
請問我要如何要求取回土地,又是否須賠償鄰居或者可以向其要求不法所得賠償?
另外我家土地間有一條小路已使用多年(至少30年),但非對外唯一道路,請問我現在可以將其廢除嗎?
謝謝您的回覆。[/quote:b397cc3431]

邱先生:
您好!
一. 為確定無權占有之事實,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攜帶土地所有權狀證本及影本,至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於繳納土地複丈費後,地政事務所會排訂測量日期,屆時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比鄰土地關係人會同,以確認土地坐落界址,同時亦可確認土地有無遭人佔用情形。
二. 針對占有人可否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之問題,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和平、繼續、公然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經過法定期限(於開始時為善意並無過失者,須和平公然繼續行使十年;如占有之始非基於善意,即須和平繼續行使二十年)完成時效後,得依民法第772條準用民法第768條至771條規定,向登記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因此,您的鄰居須舉證證明有法定情形,方能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三. 又因您家的土地所有權明確,並非未登記之不動產,依法應不能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四. 確認鄰居無權占有之後,可先發存證信函要求鄰居自行拆除返還土地,若鄰居未依複丈結果自行拆除返還,再向法院訴請鄰居拆屋還地,並請求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五. 若是在您的土地內的小路,在不影響其他袋地通行之情形下,既然鄰地所有權人另有道路可以通行,您應得自行規劃運用您私有之土地 。
六. 爰提供意見如上,敬請酌參 。
張衞航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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