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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貨物買賣分期付款


李OO 發問於 2010-10-2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想請問一件事情,假如我在民國95年的買了一套雜誌,約定分期付款24期,我付了18期之後就忘記去繳款了,最後一次繳款大約是96年底,沒繳之後繳款單不知道是沒寄來還是弄丟,總之我沒收到,對方也有我的手機號碼,可是也一直沒打來催款,直到99年10月才打來和我催款,這樣我還需要繳款嗎?有超過消滅時效嗎?麻煩和我說一下,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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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台端於民國九十五年與賣方成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台端有支付價金予賣方之義務,而賣方對該價金債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消滅時效為十五年,故賣方之價金債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台端仍需支付買賣價金予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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