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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權轉讓 未給付價金而先登記轉讓 是否成立契約

股權轉讓 未給付價金而先登記轉讓 是否成立契約


MOOO 發問於 2010-10-27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頂讓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前任負責人因逃漏稅3百萬 所以以低價將股權轉讓給不知情的我 甚至我都還沒付錢 他就將我登計為負責人 請問這樣先登記 契約有效嗎 因為它逃漏稅害我被強制執行 這樣可以用民法第九十二條撤銷合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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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Mlko:您好


您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公司是股東以外另成立之「營利事業社團法人」,假股東有A、B、C三人,成立甲公司,欠稅是甲公司,不是A、B、C三人或其中任何一人欠稅,因此只能對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不能對股東個人財產執行,這是一普通法律概念。不過實務上如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執行書記官常會用些小技巧、小聰明(告知可以拘提、管收、限制住居)讓不懂法律之股東以自己財產繳稅或以保證人身份繳交(請特別注意)。


二、如您被前負責人詐騙或脅迫下簽約,可以援用民法第92條規定表示撤銷契約。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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