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為一中小企業之貿易公司, 今年出有一員工因為自己業務工作接觸職務之便, 將公司交與其客戶聯絡之資料, 攜出自行另設公司, 作為與本公司之商業競爭行為.
因為當初並未與員工簽立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之合約, 但有簽定保證書, 如員工於任職期間有利用其職權 圖利本人或他人或失職侵權行為, 明文保證人得連帶責任, 等之放棄先訴抗辯權之合約.
本公司否可委由律師提起此員工帶走公司資料之侵權行為, 其是否違法 ?
謝謝解惑 !
A:
一.貴公司之該名離職員工所為之行為實已侵害 貴公司之權益, 貴公司自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該名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又 貴公司既有與保證人簽訂保證書,則可依該保證書內容向保證人請求連帶賠償.
二另, 貴公司亦可對該名員工提起業務侵占罪之刑事告訴,以維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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