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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開除,要求遣散費及預告薪資相關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10-10-23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此員工系本烘培坊生產部領班,因上班打卡後隨即外出未歸,打電話要求助手下班時代打卡被公司發現,且經常未準時上下班,此乃開除之主因。
其次,該員工為生產部領班,工廠環境打掃不確實,導致生產用之原物料長蟲、酸敗,甚至過期丟棄,造成公司損失,此亦為開除之原因之一。(部份有存證之過期原物料,有詳列清單請該員工簽名存證。)

該員工任職期間為99/3/6~99/9/21,月薪$42000,要求資遣費用為$10500,另要求預告薪資10天$14000。共計$24500元。

最後,該員工,開除當月所領的薪資為底薪38000,領導津貼$3000,全勤津貼$1000,中秋獎金$2000,
實領$44000,

公司可否將其溢領之薪資,以及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部份,進行求償?

以上問題,麻煩大家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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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所謂開除,勞基法的用語應該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符合以上要件可以直接開除,但除第5款外,必須是該事由發生的30日內開除。
員工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溢領薪資當然可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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