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叫我休2-3個月無薪可以嗎?現在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書可是公司就是不開,我該如何做才能讓公司開給我?
感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因景氣或其他經營因素造成的停工,應屬可歸責於雇主事由,依法應照付勞工工資,但為避免勞資紛爭,勞雇雙方可協商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共度難關,故重點仍在勞資雙方是否就無薪休假一事有所合意。
二、另補充;無薪休假時之工資,依勞委會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勞動 2 字第 0970130987 號函示,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但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三、再則,有關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三)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故若有符合上開情事,公司即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四、若合於上開情事,但雇主仍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之後會由該單位進行勞資雙方協調會議,若雇主仍拒絕開具離職證明書,則可由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代為開立,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無法開立,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勞工可自行敘明理由代替之。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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