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瑜伽課程訂金

瑜伽課程訂金


尤OO 發問於 2010-10-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之前有在瑜伽教室上課,到期後我先繳了續課的訂金4000元(九月初),但一直未去開卡(未開卡即表示還沒開始上課,時間還沒開始計算),現在不想去上了,想退回訂金,但瑜伽教室說無法退費,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我能要求退費嗎?

瀏覽人數:2120

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又「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第248條及第249條定有明文。
二、您之前已有在瑜伽教室上課,到期後又已先繳了續課的訂金4000元,故雙方就其後續課的瑜伽課程契約業已成立,又依民法第249條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契約若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故您若是因為可歸責於自己之本身因素而無法參加續課的瑜伽課程,則定金即不能請求返還。
三、惟若雙方所訂定之瑜伽課程契約若是以定型化契約訂定,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換言之,該瑜伽課程契約仍應受上開有關誠信原則及平等互專原則等規定之規制,以衡酌您所繳納之訂金數額是否有過高之虞。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