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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法第332條

公司法第332條


鄭OO 發問於 2010-10-06 | 台北 |

Q: 律師, 您好:

有關公司法第332條中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十年" 之規定,
如本人為 一般股東(未參加公司營運),該如果知道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
再者, 如果清算人一直不對法院聲報(因擔心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簿冊保
存人,則其掏空公司事機將敗露) 那該如何處理。

謝謝 您!

瀏覽人數:2046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鄭先生: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您想知道公司是否清算完結,可檢具您股東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事項卡、股單或股票),說明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記錄科詢問,法院就會函覆您。


二、如果公司一直不向法院申報清算,如果公司有公司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情形,被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或第十七條之一廢止登記或股東開會決議解散,股東可依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有限公司準用-參同法113條、股份有限公司322條)股東為利害關係,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辦理解散事務。


三、為瞭解董事是否淘空公司可循查帳方式查明(公司法109條、218條、245條)。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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