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公司法第332條中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請問:
(1) 一般股東(未參加公司營運)該如果知道公司已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
(2) 如果清算人一直不對法院聲報, 那該如何處理。
謝謝 您!
A:
(1) 已向法院辦理清算完成之公司,法院會送達裁定清算完結准予備查之裁定書,且會將副本寄給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再由各機關記載於公司登記資料庫,建議可上網查詢。
(2) 根據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清算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仍為負責人,倘其依法負有義務卻怠為聲報,可依公司法第23條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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