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已離開前公司約三個月了,但先前該給的薪資及資遣費,一直不斷的藉故拖延,目前生活已陷入困境,請問,我對前雇主所積欠的薪資及資遣費,有沒有追溯期?會不會被拖欠久了,就無法源可追討?
A:
您好:
一、每種權利,都有可能有消滅時效的可能,所以有時效消滅的觀念較能保障權利。
二、薪資請求權的時效,在勞基法及民法債篇並未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原則上薪資是按月給付的情形,於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義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之請求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即原則上是五年的時效!(不過也有人主張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類推專業人士報酬的時效,應該是二年!)五年時效的主張,較符合勞工權利的保障,也較符合定期給付的定義!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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