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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等等


李O 發問於 2010-10-05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去年12月時,
和家中弟弟(他患有精神病),
那時侯與他有口角,
他一氣之下,
掐我膊子,
報警處理,
並且驗傷,
他曾待過國軍北投818醫院,
因而不用當兵退武下來,
與他發生事情時,
有錄音下來,
是他打我,
最近又與他發生口角,
說什麼要告我誣告,
問題是我根本那時侯沒去告他,
拿來誣告,
實在不懂.


我要如何證明他有神精病,
家人可以去醫院索取證明,
非經他同意之下?



這樣他能告我誣告?
實在很不懂.
打人是他,
怎麼可以告我?
若我常私下,
一直唸他有神經病,
被他聽到,
算污辱他?


我又能告他什麼?


還有最近在拍賣糾紛,
已處理完,
請問她若在公開場合網頁,
說要將"我的帳戶弄的天翻地覆",
可以告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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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所謂誣告罪,依刑法第169條規定,乃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最高法院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如題示,若您並無意圖使弟弟受刑事處分,亦根本沒有對弟弟提出告訴,應無誣告罪成立之可能。
二、若需就弟弟之精神狀態為證明,家人間因有共同相處之事實,故均可就自身所見所聞為證人。
三、另妨害名譽部分,刑法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一併提供予您參考。個案具體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之要件,不一而足,尚有討論之空間。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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