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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退股諮詢


jOOOOOOO 發問於 2010-10-03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是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一人,出資250萬,後加入股東1人200萬元,2年後提出退股,當時入股時有簽合作契約,
2方若是退股,以公司資產的7成計算,現在股東覺得公司帳務不清,要告我詐欺,或是把公司經營權拿走,她要介入經營,這合理嗎?不告的話不然就要拿回他投資的200萬元,我要求分期支付,24期每月支付,股東要求要支付利息,我該如何處理?若是照當初簽的合作契約,我上法院會有勝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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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Jennifer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股東合資經營有限公司,如確有經營,不是詐得出資就結束營業,不太容易成立訴欺(刑法339條)。如果帳務不清,易言之,作假帳會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或刑法215條之罪。如以購得發票作為進項,將另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47條罪問題。


二、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是由股東選任,您不同意讓出經營權(即不選她為董事),她也沒辦法介入經營或擔任董事(公司法102條、108條)。


三、其他股東要退股要經您同意,您不同意她也沒辦法退股,如果同意退股,應按退股時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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