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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糾紛!


無OOO 發問於 2010-09-27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 你好! 有個問題可以請教你嗎?

最近我們家剛買一塊農地,因為地勢較為低窪,所以請
某工程行進行擋土牆工程,但是因為我們並不懂農地
相關使用法規,就聽信某工程行所說,不須辦理任何
申請程序就動工,但是我們在合約上有注明工程上有
任何法律問題由該工程行負全責,最近穫知如果沒有
申請相關建照將被政府相關單位科以巨額罰款.

請問
1.這個罰款是由我們負責或該工程行?
2.因為該工程行行為已經違法我們是否可以片面解除合約?
3.我們是否可以向該工程行提出詐欺及相關之損害賠償之告訴?

無知小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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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參照行政院農委員水土保持局網頁公布的相關資訊可以提供予你參考:
一(1)擋土牆:為攔阻天然或填築之土石、砂礫及類似物狀物質所構築之構造物。(2)駁坎及護坡堤:經查目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與水保手冊,並未針對上述兩名詞予以定義。二(1)未經合法申請而施作: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核發開發利用許可,並擅自予以動工,便算未經合法申請而施作。(2)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施作: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應先擬具水保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待審查核定後,並經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使得予以施工,施工內容則需依水土保持計畫的內容予以施作(例如:整地、相關設施之尺寸),如未依計畫內容實施,則便可視為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施作。(3)兩者均違反水保法,但一個未經申請而違法,一各式未依計畫內容施作而違法。三、有關未經核准而施作之擋土牆,一般處理方式如下:有關未經合法申請核准即擅自興建之擋土牆,經主管機關依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開立處分書處分並於應行指定改正事項中限期自行拆(清)除違規構造物(擋土牆),惟如該構造物,無妨害他人權益,因考量擋土牆緊鄰房舍,且原有坡腳已遭截,如欲拆除恐有安全之虞,遂要求違規人檢送相關技師簽證認定安全無虞之擋土牆,安全鑑定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同意擋土牆予以現狀保留得視為改正完成。四(1)施工中,一般而言就是工程進行中。(2)已施作完成,一般而言是該工程項目已施作完成。(3)完工,就水保法而言,如有水保計畫,需進行完工申報,待主管機關完成完工檢查,並核發完工證明,方得視為完工。五相關資料可參照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手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詳細規定,還是請參閱水土保持法相關規範)
原則上,依水土保持法您若為水士保持義務人,就可能會被開罰。至於內部關係,您們與工程行如何約定,屬於工程行違約等,若造成您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是債務不履行等責任。這類的具體情況,還是請您洽詢當地農業或水土保持之主管機關解釋,會更清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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