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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董事事宜


鍾OO 發問於 2010-09-26 | 台北 | 服務業

Q: 以下是之前已經提問過的問與答
1.該如何正式退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可以自己辦理嗎?需要什麼文件呢?規費大約多少呢?
答:公司與董事的關係是民事上的委任關係,受任人得終止委任關係,因此只要向委任人即公司表示不願再擔任董事,即可達到終止委任契約的效果,您已經向公司口頭表示,其實已經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因為通常口頭上的意思,不容易取證,因此一般都會以書面的方式辦理。至於向經濟部登記部份,就由公司去辦理。

針對以上問題想再請教一下,若我已寄出存證信函,公司遲遲不去變更登記的部份,那也算是正式請辭嘛?請問在商業法理面或是公司法裡面有條例可循嗎?

負責人曾口出不遜說,若他惡意開出幾百萬支票,我也是要負相關責任的。請問現今的我已完全無法干涉公司營運狀況,我已寄出存證信函,請問我是否仍得擔負公司債務相關問題?我到底該如何擺脫如此無理之職務與威脅~再次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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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董事與公司之委任關係,於董事終止受任關係後,雙方即無該委任之董事關係,至於主管機關的登記事項並非委任關係終止的生效要件,但是為防第三人不知情之造成誤會,公司不去辦理變更,您可自行去主管機關辦理或將存證信函副知主管機關。
二、公司開立票據,董事原則上是不會負票據上的責任,因為公司是法人,該票據責任,是由開立票據之人負責(即公司負責),亦即公司負責人也非票據債務人,何況您只是董事。董事負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能,請參閱民法第第二十八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任職於董事期間之其他可能應負責任,乃依雙方委任關係之內容判斷之。於任職期間終止後,即無該問題。供予酌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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