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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因登記他人名下被私下做贈與及設定,如何請求返還


張OOO 發問於 2010-09-2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鄧 律師 您好!

本人誠懇地再向您請教 另一個問題,謝謝您的協助。
本人父親有一塊祖先留下來之共有農地,因為性質非常複雜,連以我爸爸的名字做登記都沒有機會,就暫以我三弟的名字做登記(民國81年),同時立了一份證明書,內容如下:

一、 本土地座落於五股鄉水碓段xx小段xxx地號,面積xxx平方公尺,合xxxx坪。於民國78年六月二十九日辦理協議分耕分管時,因該筆土地無法分割,所有權狀現登記為xxx(我的堂弟,暫稱為甲)名下,其中甲持有xxx平方公尺,張大哥(本人大哥)、本人、三弟、四弟、五弟等五兄弟持有xxx平方公尺。現為繳納該筆土地增值稅,新台幣xxxxxx元整,由上項各該土地持有人,按其持有部份加計利息各自繳納。
二、 其中李xx(甲)應繳本稅新台幣xxxx元整,利息另外計算一併繳納。
三、 張大哥等五人,應繳納新台幣xxxxx元整,利息於繳納時一併計算。
四、 因該筆土地無法分割使用,為免日後橫生枝節,特書此證明,由雙方共同持有人及見證人共同蓋章確認,以茲證明無誤,並各收執此證明書乙份,供日後土地能有效運用時處理憑證。
見證人:由伯父母、叔叔、叔母及一位大堂兄,共七人蓋章做證;
持有人:即,我的堂弟(甲),和本人的五兄弟蓋章,共六人蓋章。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81年5月5日


請教 鄧律師:
1. 老三之行為,是否已構成刑法之侵占罪?
因為在這最近幾年,他未經本人同意,私將部份土地贈與其配偶;甚至將一部份拿去設定抵押。
2. 本人現在是否可以請求老三返還本人應有1/5之持分?
3. 又,該證明書為81,5-5所簽署,是否已過追訴期?
因為在當時,都是父母親做主,我們當然不敢冒然要求取得備份,時過遷境早就忘得一乾二淨,那裡還會記得此事,直到最近從妹妹手中轉交給我,本人才恍然大悟有這件事。
4. 本案是否可以依刑法之侵占罪,訴請判決返還?
由於這段時間為了家產糾紛,已經調解但都無解,因此,可以確定只能尋求訴訟解決,這是不得已之做法,請諒解。

張 先生 敬上 20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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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問:
本人父親有一塊祖先留下來之共有農地,因為性質非常複雜,連以我爸爸的名字做登記都沒有機會,就暫以我三弟的名字做登記(民國81年),同時立了一份證明書,內容如下:

一、 本土地座落於五股鄉水碓段xx小段xxx地號,面積xxx平方公尺,合xxxx坪。於民國78年六月二十九日辦理協議分耕分管時,因該筆土地無法分割,所有權狀現登記為xxx(我的堂弟,暫稱為甲)名下,其中甲持有xxx平方公尺,張大哥(本人大哥)、本人、三弟、四弟、五弟等五兄弟持有xxx平方公尺。現為繳納該筆土地增值稅,新台幣xxxxxx元整,由上項各該土地持有人,按其持有部份加計利息各自繳納。
二、 其中李xx(甲)應繳本稅新台幣xxxx元整,利息另外計算一併繳納。
三、 張大哥等五人,應繳納新台幣xxxxx元整,利息於繳納時一併計算。
四、 因該筆土地無法分割使用,為免日後橫生枝節,特書此證明,由雙方共同持有人及見證人共同蓋章確認,以茲證明無誤,並各收執此證明書乙份,供日後土地能有效運用時處理憑證。
見證人:由伯父母、叔叔、叔母及一位大堂兄,共七人蓋章做證;
持有人:即,我的堂弟(甲),和本人的五兄弟蓋章,共六人蓋章。
簽署日期:中華民國81年5月5日
老三之行為,是否已構成刑法之侵占罪?
答:所述內容,原則上類屬權利人借名登記於第三人名下之情形,登記名義人並非實質權利人。亦類似委任關係,權利人即為委任人,登記名義人即為受任人。在依約或依情形終止借名登記後,受任人即有返還之義務。至於拒不返還之情形,是否有刑事責任,尚非一概而論,須視受任人是否有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來判斷。
問:因為在這最近幾年,他未經本人同意,私將部份土地贈與其配偶;甚至將一部份拿去設定抵押。
答:若確有具體違反借名登記之主觀認識,而且對於權利人構成損害,就有民事、刑事責任之構成可能。
問:現在是否可以請求老三返還本人應有1/5之持分?
答:若屬前開形,第三人善意受讓,或已處分之。則是否得以違約或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應依雙方原初借名登記之約定內容,或是相關事實來認定之。不過,應注意時效的問題。
問:該證明書為81,5-5所簽署,是否已過追訴期?
答:依所情形,雖未明確約定得終止的時間點,不過一般說來,有的是以可以法令上得以移轉登記作為得請求返還的時間點,有的是約定得隨時請求返還。總之,時效的計算是以得請求返還的時間點作為計算時效的起點。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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