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最近買了一間二手的大樓七樓,也搬進來住了,管理委員要求我繳交一筆一萬元的[管理基金],並出示其管理委員會的文件上面某一條約記載著:取得所有權後須繳交管理基金一萬元!
公寓大夏管理條約內有一些相關條文如下: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按公共基金之用途在於支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故其性質與一般儲蓄存款不同,為求專款專用之原則,故區分所有權人轉讓後其已繳納之公共基金不得退還。
第二十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三Ο九號函釋說明二「本案除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已參照民法第三百條或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
1.我買的這間前一任屋主(所有權人)是沒有繳交那筆一萬塊的管理基金,再之前的所有權人我就不清楚了,所以我不應繼受前一任屋主的債務對吧?
2.這公寓轉手很多次了,之前的某任屋主一定有繳過那一萬塊的管理基金,那[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是否就可以說明我可以繼受他的使用權利,若大樓因管理基金不足須要繳納,那也應該是就不足的款項平均對大樓所有戶數按比例收取,不應對單一戶只要有買賣過戶就要收取一次,可以這樣解釋嗎?
3.我想問的是,若是我這一戶一年內轉手10次,那這一戶對管理基金就供獻10萬塊了,所謂管理基金是為了修繕大樓或是一些公共用途的,為什麼單一戶就要繳10萬,這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4.想請教對此問題有法律研究或見解的前輩,我們管委會定的這個條約有違反法律規定嗎?
5.若是經過法律的斷定後一定要繳,我可以要求他們出示這棟大樓自建立以來各樓層各戶歷史所有權人的轉讓及管理基金繳交收劇的帳本嗎?
6.定訂該條約需2/3的所有權人出席,3/4以上的出席人員同意,我可以要求他們出示該條約定訂時的會議記錄和與會人員簽名及該與會人員就是當時的所有權人的證明嗎?
以上,煩請各位先知或是專業律師解答,謝謝!!
A:
施先生:
後手應遵守社區規約,若您認為此規約不合理,請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議修改之,方為正途.
陳欣佑律師20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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