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現在的工作工資細項大約如下
本俸20000
伙食津貼2000
全勤獎金1000
預支獎金6000
預支年獎1000
經過詢問公司後
預支獎金和預支年獎兩項為三節獎金之分月提領
故每月薪資跟我說明是30000元
但實際上卻是加上三節獎金預支後才有30000元
實際上應該是23000薪水加上7000獎金
該公司註明獎金制度依照勞基法29條訂定之
請問這樣是否算合理
律師
A:
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故年終獎金和三節獎金並不屬於薪資的一部分。
貳、所以您的薪資應為23,000元而非30,000元,如公司跟您說明其給予之薪資為30,000元,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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